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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奇,尹建芳,马方炳,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明松,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厦A栋7层4室。法定代表人马方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路129号(中山大厦)。委托代理人朱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奇,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尹建芳,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马方炳,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83男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意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奇、尹建芳、马方炳、王毅银行存款人民币10,411,473.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