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水红与王聪莲、陈文武、尹爱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水红,王聪莲,陈文武,尹爱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702号原告:尹水红。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聪莲,女,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陈文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尹爱萍,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尹水红诉被告王聪莲、陈文武、尹爱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尹水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水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尹水红承担。审 判 长 刘兴健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付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