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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王容与王虹凯袁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容,袁丹,王虹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86号申请执行人:王容,女,1967年4月20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袁丹,女,1979年3月20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虹凯,男,1977年2月27曰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容与被执行人王虹凯,袁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01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虹凯,袁丹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容于2016年12月16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虹凯,袁丹除有债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虹凯,袁丹除有债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386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