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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凤县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欧阳朝虹、郑明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朝虹,郑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县双石铺镇新建路。被执行人:欧阳朝虹。被执行人:郑明理。本院在执行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明理、欧阳朝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386715元案件款及本案的执行费7100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欧阳朝虹有银行存款冻结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提出他能力有限,一次性把22万元本金还清,另外在给3万元利息,承担案执行费71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放弃136715元的银行利息,被执行人当庭交付25万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