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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蒋某、张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13号原告宁某诉被告蒋某、张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杨亚鑫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