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蒋某、张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13号原告宁某诉被告蒋某、张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杨亚鑫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