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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株洲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51号原告汤志。原告罗秀英。原告肖翠连。原告凌建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黄升阳。原告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该项目所在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本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