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与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株洲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11行初51号原告汤志。原告罗秀英。原告肖翠连。原告凌建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黄升阳。原告汤志、罗秀英、肖翠连、凌建安诉被告株洲市规划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涉及株洲铜塘湾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该项目所在地位于株洲市石峰区,本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昀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