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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高与被告唐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高,唐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287号原告:李树高,男,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2005。被告:唐刚,男,1975年5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李树高与被告唐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树高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树高负担。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