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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邢彧、肖明芳等与杨艳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彧,肖明芳,杨艳龙,李明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襄阳喜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691-1号原告:邢彧,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工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唐建华之子。原告:肖明芳,女,192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系唐建华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国、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艳龙,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业,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李明辉,男,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8幢二楼。代表人:胡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该公司员工。被告:襄阳喜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火车站出口第三间门面。代表人:张德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兵,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大厦2层。代表人:宋一凡,该公司经理。原告邢彧、肖明芳与被告杨艳龙、李明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襄阳喜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邢彧、肖明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辉、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彧、肖明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明辉、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风、饶杨撤回对李明辉、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传慧审 判 员  匡雅颖人民陪审员  许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