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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德伟与周奇、武汉晨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伟,周奇,武汉晨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伟,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周奇,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晨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科技园兴业路特2号B2-1-12。法定代表人余国清。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奇、武汉晨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432.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