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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4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芳申请执行魏霞、陆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魏霞,陆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4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芳,女,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魏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陆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陆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025001106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王东升执行员 石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