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超、董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超,董荣荣,李二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终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超,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荣荣,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康,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葛超、董荣荣因与被上诉人李二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葛超、董荣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针对本案葛超出具的借条,李二康仅提供25万元的转款凭证,对于其余款项,李二康并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交付给葛超,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1、本案李二康在诉状中所列的替葛超还款、借款、转款和现金的支付,其大部分是没有事实依据,葛超仅通过网银收到李二康累计转付的25万元(2016年7月30日汇入建行帐户19万元,7月31日汇入5万、8月7日汇入1万元),对于其他李二康所陈述的事实,葛超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虽然在庭审中,李二康申请证人出庭,但该证人其实也是让葛超出具的欠条之一,与李二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错误。上述转款均用于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葛超在一审中通过举证证明,在向李二康出具的欠条当天,又向包括证人在内的不特定人出具借条高达100多万元,可见这种方式的借款不可能用于正常的生活开支,与董荣荣无关。董荣荣不在现场,对此事根本不知。李二康起诉董荣荣没有事实依据。在本案中李二康的借款并没有附相关的转款凭证。葛超对其书写的借条进行了合理的解释,李二康并没有证据反驳,葛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同一天出具的大量高额借款条据,从侧面印证了当初借款的不事实和用于赌博的行为,一审法院不认可也不排斥,支持李二康诉求错误。2016年7月24日,葛超与案外人王某有多笔经济往来,在2016年7月30日左右,葛超的银行卡上有一定的数额的存款,不存在因周转需要,事实上是葛超因为赌博产生的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二康承担。李二康二审辩称:对于葛超提出的只承认25万元借款的事实,本人不予认可。在一审中已经提供证据,包括借条和录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经审理查明:葛超与董荣荣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8日,葛超向李二康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李二康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的欠条一张,后因同年9月22日,葛超向李二康还款100OOO元,同日葛超向李二康重新出具了内容为“今欠到李二康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的欠条一张。李二康为此提供了2016年9月22日的《欠条》及同年9月8日的《欠条》复印件以及借款明细打印件、光盘、录音笔录和证人王某的证言等予以证明。庭审中,葛超、董荣荣对李二康提供的上述《欠条》的真实性虽不持异议,但辩称上述《欠条》中的欠款是赌博所欠,其中2016年9月22日的《欠条》是葛超在2016年9月8日被逼出具680000元《欠条》之后由其父亲代还100000元后重新出具的欠条。对李二康提供的借款明细打印件、光盘、录音笔录等,葛超、董荣荣则辩称,2016年7月24日、7月29日、8月13日的10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借款,均与葛超无关,不是葛超直接借的,且通过银行截屏,无法得出李二康主张的款项是否实际发生。对2016年7月30日及8月31日李二康向葛超建行账户汇款190000元和60000元,葛超、董荣荣虽没有异议,但辩称收到上述款项均是用于赌博,并非李二康所称的周转需要。对李二康提供的光盘及录音笔录,葛超、董荣荣则辩称录音笔录中关于现金的支付方式与李二康提供的借款明细有出入。同时庭审时,葛超、董荣荣提供了其于2016年9月8日出具的四张《欠条》复印件用以证明葛超曾向包括证人王某在内的四个债权人出具过共计人民币1080000元的《欠条》,证人与李二康都是要求葛超出具欠条的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且李二康和其余四人在2016年9月8日,同时要求葛超出具金额高达170多万元的《欠条》,与常理不符,显然是葛超赌博所欠。对葛超提供四张《欠条》复印件,李二康则认为其真实性无法进行判断,且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证明证人与李二康具有利害关系。一审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葛超、董荣荣对李二康提供的《欠条》等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庭审中葛超、董荣荣当庭辩称其于2016年9月8日的《欠条》是被逼出具及2016年7月24日、7月29日、8月13日的借款,均与葛超无关,但葛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葛超、董荣荣虽当庭辩称向李二康出具的2016年9月8日的《欠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葛超在2016年9月8日给李二康出具了680000元的《欠条》之后又于同年9月22日在其父亲代为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后,又给李二康重新出具的了一张580000的欠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涉《欠条》应系葛超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葛超、董荣荣辩称本案的欠款是赌博所欠,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葛超、董荣荣辩称其借款后曾累计偿还李二康40000元本金,李二康当庭认可曾收到葛超给付的双方约定的利息共计10000元,因李二康主张双方借款时约定每10000元本金利息为40元/天,但对此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葛超、董荣荣对此不予认可,故认定葛超、董荣荣给付的10000元应是偿还本金,而非支付利息。综上,结合李二康提供的《欠条》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一审法院支持葛超还应偿还李二康借款本金570000元。关于李二康主张自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一审认为,因李二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借款时曾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应从李二康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因葛超、董荣荣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五条中有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相关规定,董荣荣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葛超、董荣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二康借款人民币5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李二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20元,由李二康负担150元,葛超、董荣荣负担8170元。二审中,葛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葛超的护照、港澳通行证、在澳门百老汇赌场的会员卡。证明葛超在2016年3月起至2016年8月在澳门赌博的事实,证人王某知晓;证据二,葛超名下建设银行卡和明细单,证明:1、2016年6月1日葛超向王某转款10万元,2016年7月18日向王某转款7万元,2016年7月21日向王某转款5万元,2016年7月25日向王某转款2万元,2016年7月22日向王某转款13万元,2016年7月26日转款3.5万元,2016年7月28日转款5万元,2016年7月1日向王某转款9万元。2、葛超与王某在李二康要求葛超出具欠条之前已经存在经济往来。结合李二康诉状的事实,得出葛超没必要向李二康借款,同时,2016年7月30日,李二康再向葛超汇款19万元的时候,葛超的银行账户有294600元。所以,葛超没必要向李二康借款,这些款项均是赌博债务,不是家庭开支,与董荣荣无任何关联;证据三,龙岗开发局大店社居委的证明,证明董荣荣婚后至今在家照顾小孩,不参与葛超的外务,葛超与李二康的纠纷与董荣荣无关。李二康对葛超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葛超的港澳通行证与澳门百老汇赌场会员卡的真实性不清楚;对第二组证据,其向王某转账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葛超提出其借款行为是用于赌博,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不清楚。其葛超妻子董荣荣应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一审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主要集中在:李二康出借给葛超的借款数额如何确定及董荣荣应否与葛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9月8日,葛超向李二康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二康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680000)”,同年9月22日,葛超的父亲代其向李二康归还100OOO元后,葛超向李二康重新出具伍拾捌万元整(580000)的欠条一份”,葛超对该欠条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葛超只认可收到银行转账25万元,对其他借款数额不予认可,同时称上述借款均用于赌博所欠,并提供了葛超往来港澳通行证。本院认为,虽然葛超对上述部分借款提出异议,但在其父亲向李二康归还100OOO元后,葛超又向李二康出具58万元的欠条,至于该款项是否由葛超用于赌博及葛超向案外人王某转款,与李二康无关,该借款并非与李二康共同参与赌博所欠,且葛超提供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并不能就此证明葛超借款参与赌博所用。同时,葛超认可双方曾谈过借款利息是每一万元一天利息40元。在庭审中,李二康将68万元的出借时间、款项交付地点均已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其与葛超2016年11月27日双方的电话录音,证实在此之前双方有债权债务68万元,葛超对双方的电话录音内容不否认。故葛超上诉称该借款系用于赌博,且认可只收到银行转账25万元的事实,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葛超与董荣荣系夫妻关系,虽然案涉借款由葛超所借,但对葛超父亲向李二康归还借款10万元时,董荣荣是知晓的,董荣荣虽未在欠条上签名,但葛超借款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董荣荣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时,董荣荣并未提供与葛超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及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涉案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为葛超、董荣荣共同债务,并向李二康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董荣荣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葛超、董荣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大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