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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湖南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4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