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湖南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140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文,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子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