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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吴世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77号原告: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凤仪镇羌兴大道汽车站内。法定代表人:马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世勇,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吴世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茂县古羌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云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