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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何仙岳与张贤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仙岳,张贤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438号原告:何仙岳,男,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贤来,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何仙岳为与被告张贤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仙岳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贤来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仙岳撤回对被告张贤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何仙岳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