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4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4895号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王锡荣、张莉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军。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并承诺尽快给付剩余款项,双方就此可在庭外自行协商而申请撤诉的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虹口区名江七星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李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时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