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宗华与罗传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华,罗传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29号原告:郭宗华,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罗传富,男,约42岁,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原告郭宗华与被告罗传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郭宗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宗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宗华负担。审判员 钱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学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