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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宗华与罗传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华,罗传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29号原告:郭宗华,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罗传富,男,约42岁,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原告郭宗华与被告罗传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郭宗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宗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郭宗华负担。审判员 钱 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学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