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让兴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让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28号罪犯姚让兴,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文盲。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武夷山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让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姚让兴按照其盗窃空调外机的实际价值人民币30060元退出,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姚让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让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053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让兴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9月9日至2017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