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迎春与韩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迎春,韩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赵迎春。被执行人韩运河。本院在执行赵迎春诉韩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笫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