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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迎春与韩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迎春,韩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赵迎春。被执行人韩运河。本院在执行赵迎春诉韩运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一初字笫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城韬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