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广元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广元,刘书顺,沈国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干沟桥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81464L。法定代表人:袁明村,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93950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广元,男,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海,系贵州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85818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顺,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国富,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广元、刘书顺、沈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盘县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梅审判员 岑加祥审判员 周元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