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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与李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李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1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东湖南路333号3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79827L。负责人:胡树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蔼雨,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琼,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婕,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与被告李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爱都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人民陪审员 彭 燕人民陪审员 向维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