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明花、韩鲁门与包双宝、马连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花,韩鲁门,包双宝,马连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胡明花,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申请执行人韩鲁门,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包双宝,男,1970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马连花,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胡明花、韩鲁门与包双宝、马连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双宝、马连花给付案件款5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胡明花、韩鲁门与被执行人包双宝、马连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胡明花、韩鲁门未受偿金额为1564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包双宝、马连花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胡明花、韩鲁门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