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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6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明、王召华、相入福、刘成明(1964年1月12日出生)、王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607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明、王召华、相入福、刘成明(1964年1月12日出生)、王元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刘成明(1969年7月7日出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王召华、相入福、刘成明(1964年1月12日出生)、王元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刘成明、王召华、相入福、刘成明(1964年1月12日出生)、王元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