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星、聂又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星,聂又弟,陈顺海,梁剑芳,黄瑞媚,陈顺波,梁永荣,罗秀霞,陈伙金,肇庆市端州区爱尔贝蒙台梭利幼儿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764号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83号。法定代表人:卢贤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咏静,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星,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聂又弟,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陈顺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被告:梁剑芳,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黄瑞媚,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被告:陈顺波,男,195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被告:梁永荣,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罗秀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被告:陈伙金,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爱尔贝蒙台梭利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北路**号大院第*幢。法定代表人:李建星,该单位负责人。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星、聂又弟、陈顺海、梁剑芳、黄瑞媚、陈顺波、梁永荣、罗秀霞、陈伙金、肇庆市端州区爱尔贝蒙台梭利幼儿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小茵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舒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