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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文志建与金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志建,金博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366号原告:文志建,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金博文,男,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原告文志建诉被告金博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文志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实际履行,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志建撤回起诉。案件��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文志建负担。审判员  刘军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