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宝佳电气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泽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宝佳电气有限公司,汕头市泽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7428号原告深圳市金宝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九围愉盛工业区J栋。法定代表人傅金杰。被告汕头市泽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江路金润花园3幢602室。法定代表人苏浩洲。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傅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398,45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72,700元,共应支付原告人民币471,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相关事实2013年6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原、被告进行了业务往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其供应侍服系统(电机、油泵、驱动器等)。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按照调试好30天付全款。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双方曾进行过对账,2014年5月19日的对账显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98,450元未付。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8,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即违约金以398,4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汕头市泽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宝佳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98,4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398,45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 卫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壬贵(兼)书记员 刘 佳 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