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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福与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福,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福,男,46岁。被执行人: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小福与被执行人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小福工资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7年2月末,本院以吉林南北石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立案62件,执行标的约265万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10月停产,其法定代表人项利明不知去向。本院依法向该公司留守人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蛟河支行账户3个(均无存款),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天岗开发区支行账户1个(余额5329.21元)。依法查封停放在该公司场地内的钩机7台、铲车11台、翻斗车4台、库房一间,石头荒料约1200立方米。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处理石头荒料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石头荒料的查封,处理荒料变价35.5万元以抵顶执行款,并按债权比例进行了分配,(分配列表附卷),案外人吉林市商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查封吉林南北矿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件正在审理中。鉴于执行标的物存在争议,该系列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猛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