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李德录、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宝稼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录,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宝稼营村村民委员会,郭喜武,冯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录。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宝稼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润生,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郭喜武。被执行人:冯立柱。申请执行人李德录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办事处宝稼营村村民委员会、郭喜武、冯立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9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书中被执行人姓名与立案时姓名登记有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99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