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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81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范某,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范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范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深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