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宁毅与张军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毅,张军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宁毅,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军卿,男,1973年5月6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宁毅与被执行人张军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9月29日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1675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6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卿有甘MC85**号索兰托小车一辆(现已依法查封)、月工资5562元(账户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1、冻结张军卿工资账户,每六个月划拨一次,给张军卿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费,其余五个月工资用于归还王宁毅案件款;王宁毅申请不将张军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陈伟锋审判员 李复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