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立均与刘斌、张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均,刘斌,张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97号原告:朱立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斌,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君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均与被告刘斌、张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斌、张君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均撤回对被告刘斌、张君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均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