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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朱立均与刘斌、张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均,刘斌,张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897号原告:朱立均,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刘斌,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君朝,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均与被告刘斌、张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均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斌、张君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立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均撤回对被告刘斌、张君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均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