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艳玲与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玲,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944号原告:赵艳玲,女,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符彦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姿,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欣,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玲与被告黑龙江阿妈牧场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玲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艳玲负担。审判员 刘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