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7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213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21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8807-1,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松厍公路。法定代表人姚胜荣,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419486-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文苑路88号东恒盛国际大酒店。原告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货款345987.22元,于2016月5月20日前履行(原、被告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按货款345987.22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诉讼保全费2245元,均由被告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5月20日直接给付原告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原告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及保全费不再要求法院退还。至期,因被告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金虹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1477.22元,执行费51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该被执行人公司已倒闭,其原经营场所系租赁,其法定代表人陈骑君个人名下的松陵镇奥林清华西区91幢-2306的房产也于2016年7月25日出卖过户给了他人,现不知下落。2016年9月1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恒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36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