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从兴诉黄富彬、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从兴,黄富彬,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953号原告:曾从兴,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国,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告:黄富彬,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城北楼。法定代表人:姚天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主要负责人:周炯。原告曾从兴与被告黄富彬、重庆市佳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曾从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从兴负担。审 判 员 严善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汉武书 记 员 韦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