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畅与赵乃霞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赵乃霞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5民初883号原告:刘畅,女,回族,住唐山市。被告:赵乃霞,女,回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系被告之女。原告刘畅与被告赵乃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畅,被告赵乃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公证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2.判令确认原告对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家桥村XX街X排X号平正房三间包括院落享有所有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刘宝兴(已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曾因感情不和于2001年10月10日经唐山市开平区公证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依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刘宝兴将坐落于本村周家桥XX街X排X号平正房三间包括院落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经依法公证,以赠与的形式将争议平正房三间赠与给原告所有,并经村委会、乡政府、区土地管理分局同意,将房屋宅基地转移给原告。事后,由于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一直没有过户。现原告为了确认房屋的所有权,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被告赵乃霞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没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女关系。被告与案外人刘宝兴(已于2011年4月20日过世)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10月10日经唐山市开平区公证处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坐落于周家桥XX街X排X号平正房三间包括院落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签署了《赠与书》,并在唐山市开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赠与书》中载明: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乡周家桥XX街X排X号平正房三间自愿无偿赠与给原告所有。同日,原、被告各自进行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申请、审判,但均未核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另查明,原告于2003年因结婚将其户籍地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家桥村迁至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老庄子村,并且已在现住址村享有选举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主为刘宝兴的宅基地使用证3页、刘宝兴与被告于2001年10月10日作的离婚协议公证书3页、被告赠与房屋的赠与书的公证书3页、唐山市转移宅基地审批表2份各2页、刘宝兴死亡注销证明1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财产。被告在与案外人刘宝兴办理离婚手续时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并将该房产通过书面赠与、公证的方式赠与原告,且被告尚未撤销其赠与行为,故该赠与行为有效。关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因不动产的物权取得应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涉案房产尚未进行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其申请取得的前提是使用人必须具有宅基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原告现已不具备涉案房产所在地经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故本院对原告的此诉请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畅与被告赵乃霞签订的关于被告将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家桥村河南街4排1号平正房三间包括院落赠与原告的赠与协议有效。二、驳回原告刘畅要求确认坐落于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周家桥村XX街X排X号平正房三间包括院落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