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4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健林。被执行人: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江。被执行人:王瑞江。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共同支付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货款522014元。二、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计5321元,保全费3970元,两项合计9291元,由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201元,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负担7090元,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负担部分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一并支付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三、如果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瑞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丰久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98609.75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余案件,本案经扣划后分得金额52631.58元,后再经查明,两被执行人还有银行存款共计80544.64元,本案经扣划后分得金额11101.42元。其余银行存款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被执行人苏州景瑞静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以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受理的关联案件中,被执行人王瑞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瑞江处以15日拘留决定(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2日)。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3733元,尚未执行到位4653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