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柳树民与王会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树民,王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50号之二申请人柳树民,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会清,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柳树民申请执行王会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会清所应有的份额存于王德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会清所应有的份额存于王德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xx)存款yy元至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zzzzz)。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会清所有的存于王德名下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