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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随华与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随华,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玉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6号原告:谢随华,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蓬溪县城南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冯兴。被告:田玉勇,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谢随华诉被告四川超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田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谢随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由原告谢随华负担。审 判 长  叶尚杰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