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聂兴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兴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92号申请人:聂兴翠,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东巩镇。本院审理原告聂兴翠诉被告杨先明、简陈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80号调解书,经调解被告杨先明赔偿申请人20000元,被告简陈华赔偿申请人36947元。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聂兴翠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3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