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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梅、徐燕飞、张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龙梅,徐燕飞,张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张仁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梅,女,汉族,生于1971年8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徐燕飞,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忍,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远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梅、徐燕飞、张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租金执行的请求,被执行人自愿搬出租赁房屋并退还给申请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