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敬小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小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小明(曾用名敬科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部县。2011年8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监管,同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小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敬小明等人喝酒后来到中山市古镇镇体育路××休闲会所消费,因上述会所员工已下班无法提供服务,被告人敬小明等人无故殴打该会所员工被害人梁某1、梁某2、杜某。随后,接报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敬小明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梁某1L2右侧横突骨折、头面部3处擦伤,符合受钝物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梁某2的损伤程度属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敬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1、梁某2、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88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乐昌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人郑某、蔡某、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敬小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敬小明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敬小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敬小明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敬小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敬小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敬小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炳炎审 判 员  梁 乐人民陪审员  宋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惠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