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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陈水铭、麦洁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陈水铭,麦洁清,XXX,谢亚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433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住所地德庆县新圩镇321国道边。负责人:刘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海飙,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光,该社职员。被告:陈水铭,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麦洁清,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系被告陈水铭配偶。被告:XXX,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谢亚梅,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系被告XXX配偶。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与被告陈水铭、麦洁清、XXX、谢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圩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国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