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1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XX德,张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生于1968年3月5日,住盐源县。系被害人XX林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生于1941年10月10日,系被害人XX林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男,生于1989年2月1日,系被害人XX林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男,生于1992年2月10日,系被害人XX林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4,男,生于1998年10月13日,系被害人XX林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德,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源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捕前住盐源县。2016年2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8日,住盐源县。系被告人XX德之子。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德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川34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对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XX德与张某5系兄弟关系,二人因相邻土地边界及林木归属存在纠纷,经村组多次调解未果。2016年2月17日15时许,XX德与其子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勇在门前村道上与张某5的妻子陈某相遇,双方因土地边界问题再次发生争吵。XX德的妻子刘某、张某5和其子张某2先后赶来,双方发生冲突继而打斗。XX德用随身携带的用于嫁接核桃树的尖刀刺中张某5的胸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XX德让张勇报警并在家中等待民警,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张某5系被锐器刺切左侧胸部致左某、心脏破裂死亡。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刑事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XX德与张某5等人因相邻土地及林木权属发生冲突、打斗,用尖刀刺中张某5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所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要求赔偿车旅费等损失的请求,虽未提交相关证据,应酌情支持。原判认定被告人XX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XX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08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上诉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04940元、被抚养人张某1生活费46255元、张某4生活费4626元,并由张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认定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XX德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XX德因相邻土地及林木权属纠纷与张某5发生冲突、打斗,用尖刀捅刺张某5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XX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所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该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上诉提出要求张勇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敬建华审判员  温晓梅审判员  舒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如桥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