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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9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杨龙、黄玉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龙,黄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龙,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玲,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玉树,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杨龙于2017年1月19日以本院在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玉树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受理费25元要求一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龙与被执行人黄玉树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黄玉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黄玉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黄玉树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黄玉树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