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双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双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攀峰,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张双路,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双路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双路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双路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