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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有发诉被告张红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有发,张红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89号原告:许有发,男,194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红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许有发诉被告张红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许有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有发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许有发负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