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杰、黄仁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黄仁刚,鲍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18号申请人:李杰,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仁刚,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鲍中俊,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15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仁刚、鲍中俊银行账户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