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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郝献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献杰,陆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郝献杰,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陆启凤,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汉龙物流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郝献杰与被执行人陆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陆启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郝献杰借款五万元。二、被告陆启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郝献杰支付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元,由被告陆启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权利人郝献杰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启凤名下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