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杜扣祥与陈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扣祥,陈春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52号原告:杜扣祥,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明,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飞,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杜扣祥与被告陆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杜扣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扣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164元,减半收取计2082元,由原告杜扣祥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