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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天英与陈道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英,陈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邓天英,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道瑞,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邓天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道瑞给付赔偿款25073.17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天英与被执行人陈道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陈道瑞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天英赔偿款13900元(已履行),对余款11173.17元申请执行人邓天英自愿放弃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