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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X与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7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关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王奎,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石门乡高哨社区岳屯村村民,现住甘泉县黑龙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XXX32000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奎承担本案执行费38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17年6月始每季度向申请执行人XXX还款4000元,至2019年6月12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旭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